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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章 始皇帝唯一不曾预料之事(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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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记得在那个店铺里面喝的茶。

毕竟现在的茶和当初的,完全是两种饮品。

………………

卫渊将始皇帝介绍给了博物馆常住居民。

当然,是隐藏了身份的,以嬴政的说法,他此来是为了以百姓的视角去看这一个时代,没有必要大张旗鼓,卫渊自然没有什么异议,而这个时候,卫渊也知道了,虞姬在前一段时间就离开了这一条老街。

似乎是有什么事情,到现在也没回来。

卫渊把电脑的用法告诉了始皇帝,以后者作为神代帝王的见识,很快明白了这东西的用法,顺便也要感谢现代科技,能够把简体字转化为秦篆,始皇帝阅读毫无障碍。

而在之后的几天,博物馆里常常来往的人,也都明白了这位前辈修士的性格和行事,除去有些习惯上还是不是很适应这个时代意外,其他方面上,意外地很好相处。

气度很大,行为也坦荡。

对于自己不明白的问题也会开口问。

他得到电脑之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去搜查律法条文。

而后才是历史。

他是从现代的历史往前追溯的,这样能够更容易看到现代的东西是怎么繁衍过来的,而当他看到了秦代历史的时候,这位英朗威严的君王很明显的僵了下,那双幽深的双瞳几乎短暂地出现失神。

而后以常人几乎无法察觉到的速度迅速恢复了正常。

“秦……二世而亡。”

那天博物馆里难得有客人,或者说,当始皇帝坐在卫渊常坐着的位置上搜查资料的时候,卫渊突然惆怅地发现,他那一直以来几乎没什么人的博物馆里,突然就像是转了运道一样,逐渐有了客人。

听到话,本来就有心和始皇帝交流的一个客人插口道:

“毕竟,秦代的法律很残暴嘛。”

始皇帝扫过网络上对于秦法的评价,无不脱离残暴两个字,他微微凝眉,道:“残暴……何以见得?”

那客人道:“这,这不是大家都知道的嘛。”

“比如连坐,这不是太惨了吗?”

“就因为我和他是邻居,他犯事儿了,我就也得要倒霉,这不是太狠了吗?”

始皇帝平淡道:

“确实,盗及诸它罪,同居所当坐,若是有人作奸犯科,和那人一同居住者,当然要受到刑罚,但是秦律同样有规定,‘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妻知夫盗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盗;不知,为收。”

“若是不知者,无罪。”

“互保责任的邻里也要分知情与否,外出不在,并不知情者无罪。”

“只会惩处负责治安的官吏。”

“况且,我秦律有约,不告奸者腰斩。”

“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以商君之法,绵延百年,所连坐者,只有知情不报者。况且,知情告奸者,予以我大秦斩敌战功同赏,哪怕是犯罪而悔改,也有从轻发落的条款,既已严明,何来残暴?”

那人在始皇帝平和的注视和发问下,却觉得不知该说什么。

张了张口,道:“不告发就要腰斩,不是太狠了吗?”

始皇帝若有所思,审视他道:“所以,你会隐匿罪人?”

客人不知道该说什么好。

始皇帝平淡道:“以律法治国,小过而重刑,因为犯法而受到严重得多刑罚,显然并不划算,所以百姓就不会去犯这个小罪,这就是律法的威慑性,这也是韩非和李斯所推崇的思想。”

又有一名客人道:“……秦法不是严酷不仁,难道还是很好嘛?”

始皇帝沉思,道:“和而今的法律相比,有些确实还不够完善,但是在两千年前,不提很好,至少足以安邦治国。”

“……大秦律例里,若生子之后,弃子,杀子者,黥为城旦春。”

“市井杀伤人,百步之内见死不救者,当罚。”

“入室而杀伤人者,其四邻,典,老皆闻而不救,当罚。”

“若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则不以此论。”

“我大秦律法,历经数代,极尽严密,相较于后世帝王以人治,大秦则重法治,荀子也曾见过我大秦律法,说过‘秦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我想他应当比后世之人,看得更清楚。”

其中一名客人被这种平淡的语气弄得没话说,咕哝道:

“你……你说对就是对的?”

“这不也是你自己的观点嘛,又代表不了秦法。”

嬴政不置可否,没有回答。

另外一人反驳道:“可是陈胜吴广他们就只是迟到了就要被杀头,所以才起义反秦的啊……”

嬴政道:

“只是迟到,不可能受到那么重的惩处。”

他声音顿了下,似乎想到了什么。

卫渊刚好去联系虞姬,没有联系上,回来见到始皇帝和这个时代的人交流,因为是难得的事情,他没有开口打断,而在这个时候,他不得不站出来,沉默了下,开口道:

“除非秦法已经被改变过了……”

“那个时代是二世胡亥公子的时期。”

卫渊把那些客人都送了出去,始皇帝看完了秦史,闭了闭眼睛,哪怕是雄才伟略的帝王,在这一瞬间也会有复杂的心情,引以为傲的功业因而摧毁,自以为‘秦四世之胜,非幸也,数也’的律法体系,却因为幼子而崩溃。

而这一切的缘由,是他万万没有料想到。

被他以天下名士教导,又送去边疆镇守匈奴,建功立业,几乎是将三十万大秦的绝对精锐和天下绝世名将蒙恬交到手里的长子,居然就那么自尽了。

“扶苏啊……”

PS:今日第一更……

始皇帝对于秦法的讲解,依据于《云梦秦简》,里面是始皇帝时代一位基础官吏的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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