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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章 郑志雄的公司事(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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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早上,Frank直接到郑志雄公司进行案件会谈。

之所以免费帮他进行案件会谈并给出初步判断意见,主要是因为后期。周六晚上郑志雄找他吐苦水印证了他之前的预判,那就是这个人和他名下的几个公司迟早要出事。也许这还只是开始。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预判,主要是基于这样的逻辑:公司是人的思想、欲望、时间和精力的产物。从一个人的思想行为和做事风也不是格,大致就能看出他所创办或主导的公司的企业文化氛围,和市场的应对策略及今后的发展走向,甚至命运。郑志雄这个人他观察的也算不短时间了,好色,近利,耐性不足,有点剑走偏锋,用所里一位老合伙人的话叫做“品德不厚”,比较容易出事。

到了公司,郑志雄迎上来,老兄老兄叫的那叫一个热络。Frank寒暄没两句,马上要进入工作。要访谈的人都已经准备着了,Frank进入会议室,聊了将近两小时方结束。

郑志雄要请吃饭,Frank婉拒说还有事要回所里,约了下次再聚,赶回了所里。

趁着一时还有空,便分析起他这两个案子来。

第一个股东股权纠纷的案子,如许多国内二流民企中的桥段一般,一开始开始哥几个好,慢慢的企业运转了,盈利了,为了管理控制权或者年底分红,股东之间各怀鬼胎,开始分心;渐渐矛盾尖锐,开始爆发,于是明里暗里开始上演三国演义,互相吞并或排挤,总之就想自己独占鳌头。郑志雄的这个案子里,就是其中一个股东被欺负的不行了要卖股权走人,剩下郑志雄和另一个股东不同意卖,但是自己出价又没外面的卖主高,又举出种种原因不肯放人走,搞出许多事情进行阻挠和挽留,搞得要走的这个股东走不得留不得,不得已要发起诉讼以求脱身。就目前掌握的情节来看,要真的上法庭,郑志雄这边的胜算似乎不大。

第二个侵犯商业机密的案子,跟第一个案子有关联,即要离开的这个股东其实属于技术入股,该股东在入股郑志雄公司之前将其一项未申请专利的技术作价出售给被侵权的公司使用。被侵权公司利用该技术生产的一种建筑材料在市场上很受欢迎,郑志雄无意中得知了这个事实,于是设法从被侵权公司处拿到关键技术资料,让其名下另一家公司开始生产类似产品。若是对家寻来,便准备全部推给这个股东。

果然产品投放市场没几个月,便收到了被侵权公司的律师函,该股东也随之要求出售股权离开该公司以证清白。郑志雄这批产品赚钱赚的正带劲,突然遭遇被侵权公司狙击,加上技术出价的股东要离开,他又不肯出价,又不愿放人,弄的该股东也要起诉公司,真真焦头烂额。

单就商业机密这案子来说,根据最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举证责任设置,被侵权公司只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了,剩下的举证责任便转移到涉嫌侵权人一方,即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被侵权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

司法实务中对于被侵权人的初步举证责任的要求为,必须证明被侵犯的商业秘密符合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项特征,以及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或是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涉嫌侵权人除了证明涉诉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之外,还需要证明自己自己没有侵犯该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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