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历史 |

第229章 依法治国(1 / 2)

加入书签

崇政殿内,开封府提举司程琳讲完了王蒙正之子王齐雄的案件后,赵祯不由得眉头深皱。

因为这个案子条理清晰,主责明确,往深了说就是王齐雄见色起意指使家奴打死了老卒王二,往浅里说就是王齐雄同王二发生口角,而后指使家奴教训王二,然后教训过程中,下手太重,以致于王二身亡。

但不论哪一种似乎王齐雄的罪都不小,因为宋朝是一个以人权为主的朝代。

唐朝就出现了完善的奴婢制度,分为官属、私属两类。

官属奴婢多是被籍没的罪犯。当时规定由尚书省的刑部都官总负监管之责,如果发生有关奴婢的诉讼事宜,也由都官来处理。官奴婢虽多数配于司农寺,由都官监管,而诸行宫监牧等部门所属的奴婢,也都由司农寺来拨给。

封建统治者为了保证所占有的无偿劳动者能继续供其役使,因此除了供给官奴婢的衣粮外,还由太常寺给以医药,以减少奴婢因过早或过多死亡而造成损失。

在唐代社会上,除了存有大量官属奴婢之外,还有一定数量的私属奴婢,唐代私奴婢的来源,主要是来自迫于残酷的封建剥削而自卖自身的贫民或是被人掠卖的贫穷人民的子女。奴婢既为私家资财,不仅不能享受缘坐免法,而且“身系于主”,一切由主人处分或是依照“奴法”处理。奴婢既同资财,同买卖牛马一样,可以被人随意买卖,这不仅失去人身自由,而且也无人格可言了。

但由于五代战乱起,中原人口大幅度锐减,因此到了北宋立国之后,为了保障人口,对奴婢也是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宋朝没有奴仆,也就是家奴,而家奴一般就是相当于牲畜一类的物品。

唐朝是有奴婢贱籍制度的,你要是一不小心生在奴婢贱口之家,那不但你这辈子完了,而且子子孙孙都是奴婢贱口。

宋朝是没有贱籍奴婢的,宋代的奴婢,主要为雇佣奴婢,法律上他们并不是贱民,而是自由民。

崇政殿内,赵祯久久不语,因为王齐雄打死的不但是一个大宋平民,而且还是一个退伍的军人。虽然这个军人是被迫退伍的,但终归是军人。

赵祯这几年以来一直都是在有意或者刻意的去提升军人的地位,除兵刺字,抬高军饷,十年兵役制度,以及退伍优待等等。

所以程琳将案件诉说给赵祯之后,赵祯也是很为难,便抬头看了一眼程琳而后问道:“程琳!若按大宋律王齐雄唆使随从殴打老卒致死该当何罪?”

程琳恭敬地回道:“回官家,若按照天圣五年修订的大宋律例,唆使他人殴打别人,若被害人没有伤残只是皮外伤,那么就属于轻微罪行,一般关押三个月,罚钱10贯,赔偿被害人医药费即可。

可如今王齐雄唆使随从殴打王二致死,若照大宋律例,应叛死刑,斩立决,但臣审理此案件的时候,发现王齐雄指使手下教训王二一顿,但没成想下人下手太重,以至于伤及王二五脏六腑,最终不治身亡。王齐雄虽然没有打死王二的本意,但毕竟下人打死王二是事实,这一点是无法改变的,因此臣酌情考虑了一下,那就是王齐雄叛入狱三十年,罚钱500贯。”

赵祯看了一眼程琳,皱着眉头道:“程琳!太后可是传唤过你?”

程琳眼中先是闪现过一抹惊慌,而后慌忙拜道:“回官家!太后确实传唤过臣!”

“太后怎么说?”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