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3章 信息有点多(2 / 2)
我们准备等他出院了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我部门的人事专员说像这种情况有个停工留薪期,要按正常出勤支付全部工资。
我想跟您咨询下,这段时间我们应该怎么给他支付工资?”Lily问道。
“您说的信息有点多,涉及的点也多,咱们一个一个说。
根据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该条规定比较粗放,不是很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就‘上下班途中’这个该概念的理解并不统一,所以类似案件判决不尽相同。
根据帝都这边的司法实践来看,‘上下班途中’可以理解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出现的交通事故,而且员工不能是主要责任,才有可能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
贵司员工虽然下班买菜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而且也是为了生活所需,但是被交通部门认定为全部责任,这是不利点。
从现在的司法实践来看,只有被认定为非主要责任,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所以,我判断贵司员工的这种情况劳动部门是不会认定工伤的。员工只能享受病假待遇。
员工是否会被定为工伤的问题解决后,后面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果员工不被认定为工伤,也就无法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只能按照帝都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病假工资。”王川解释道。
此时是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如果在过两年王川就不用这么费劲解释了。
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该条例的修订,正是考虑了司法实践中的各方意见。
法律法规的制定者的思维有他的局限性,难免会出现考虑不周的情况,导致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款不具有操作性,所以最高院或者最高检就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进行细化,使之能够落地,具有实操性!
二零一四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上下班途中”的概念进行了明确,根据该规定共有四种情况属于上下班途中。
第一种情况,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二种情况,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三种情况,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四种情况,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而对于合理路线的概念,最高法相关人员给出的解释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就是合理路线。因此,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认定为工伤。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