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章 案件的全貌(2 / 2)
“海因斯担心,如果大卫·希尔的律师知道我用交换性豁免为条件来招供行贿罪,那么在‘美国政府诉大卫·希尔案’中,他们就会全力以赴的攻击伯格曼证词的可信度,以及伯格曼在大卫·希尔一案中作证的动机是否纯正。”
“嗯,可以理解,检察官会认为你是为了脱罪才故意去栽赃大卫·希尔,这样不管法庭怎么判,在舆论上他们可以以此作为反击,而且胜算很大。”
“是的”伯格曼点点头“露丝伯格小姐也是这么说的,但海因斯不死心,他一定要把这个案子拿下来,为此他又反复再其中折腾,就有了今天这个协议认罪的方案。”
具体来说,几方找到了一个新的解决方法,但目的依然是和原先一样的:由联邦法官判决一项罪行的刑期(选择较轻的那项罪名-违反联邦食品条例,然后以有认罪表现为由,从轻处理),但不要求州法官预先正式保证按照协议行事。
而是在联邦法官宣判后,由州特别检察官向州量刑法官提出建议:不在联邦法院的判决上加刑,州法院随即立刻判决。
这样的话看起来就不保险了,但海因斯表示联邦法官弗兰克尔向来公正严明,这点举世闻名,他不会重判,而州法官利亚德处于谨慎考虑,不作出书面承诺,也是可以理解的。
而且这样还能避免之后大卫·希尔方面继续找麻烦。
同时在谈判中州法官利亚德还公开表示“我已经告诉律师和检察官,一般情况下我接受检察官判处最轻处罚的建议,我认为这次并没有理由去破例。”
这实际上是个口头承诺,通常而言法官极少当众承诺,可一旦做出了,就意味着不会食言。
当然他还警告伯格曼“不管联邦法院怎么判,州法院都有可能顶格判决”。
因为这些谈话都要被记录,利亚德法官的“威胁”被大家一致认为纯属走过场,毕竟大家达成共识“伯格曼只会被判一次刑”,即由联邦法官弗兰克尔来宣判!
“所以,最终达成协议,我承认行贿,但海因斯承诺通过司法技术性手段来轻判我,行贿罪只是列在上诉书上,实际上只要以违反联邦卫生条例去坐几个月的牢就行。”
难怪啊。
爱德华恍然大悟,为啥之前只判伯格曼四个月有期徒刑-这对于厨房里出现蟑螂而言确实是重判了,但对于向国会议员行贿而言,呵呵,罚酒三杯,如果米利坚也有这个规矩的话。
现在他像是被打通任督二脉似的,对这个案子的来龙去脉都门儿清了。
“那么联邦检察官所罗门·布隆海姆在这案子里扮演了什么角色?”他又问道。
“所罗门,我只是在签认罪协议的时候见过他一次,事实上这件事情从头到尾都是州特别检察官查尔斯·海因斯在搞”伯格曼摇摇头。
“一开始就是他盯上我的,开始对我各种询问,最后又是他牵头检察官和法院来做认罪协议。我就是搞不懂,既然如此,这个案子他一个人拿下不就好了,为什么还要把所罗门拖进来……”
“是啊。”爱德华也挠头“算了这个反正也不是大问题。没准就是海因斯讨好所罗门呢……”
伯格曼点点头“谁知道他们在想什么?我因为厨房里有蟑螂被判了四个月,但是司法部门里爬满了蟑螂却依然不影响这个国家的伟大。”
“所以,艾德,希望你帮助我,我相信露丝伯格小姐的能力和眼光。”
爱德华见问不出什么来后,便起身告辞。
回到那栋小楼里,他靠在沙发上,睡意全无,脑子依然是这个案子。
该有的碎片都有了,总算能拼起个全貌来。
但似乎还缺点什么。
那就是为什么,纽约州最高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利亚德法官会“毁约”。
他翻出卷宗,再次仔细研究起那份认罪协议来。
随着对案情的逐渐了解,这份协议在他眼里也展现出更多的东西来。
在协议的附件中,他看到了不同寻常的东西。
所罗门提出的,姑且称之为“联邦州联合办案”模式,并非其独创,历史上就有过好几个判例,但随着法律的逐渐完整,以及司法体系的日渐完善,近年来已经很少见到,课堂上也不说。
“联办州联合办案”的核心是“同时”。
这是司法形式上的要件。
从之前的案例来看,联办州检察官在不同地点的同一时刻分别向联办州法官递交一摸一样的上诉书,法官签收后;会选择在同一时间对外发布判决书,针对两个不同罪名,做出相同的量刑决定,最后就是合并执行问题。
但在伯格曼这里,纽约州的利亚德法官却掉了链子,他不但判了伯格曼两年有期徒刑,而是在联邦弗兰克尔法官宣判后两天才做出这个判决的。
结果“联邦州联合办案模式”不管是形式还是内容乃至记过都被他这一举动打个稀烂,形成了一个司法笑话和烂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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