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章 大卫·希尔冤不冤?(2 / 2)
新的律师立刻让伯格曼召开记者招待会,会上他公开指责海因斯在此案中的行为有失检点-他向利亚德法官提出建议的方式和态度都和庭外协议的条款大相径庭。
新律师据此向纽约州上诉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递上上诉书。
在经历了一系列远超常态的漫长司法流程后均被驳回,但未作任何书面结论。
伯格曼这时才真的急了,这才有赎罪日找爱德华并且低声下气的求露丝伯格再度接受的事情。
至于民主党为什么要花那么大力气走司法程序去搞大卫·希尔呢?
原因也很简单,大卫·希尔的行为介于非法与合法之间,而且涉案标的也很少。
假设大卫·希尔收了伯格曼十万现金,那就好办了,只要把证据往媒体上一扔,他就只能自己辞职。
但这个案子就算往媒体上爆也注定翻不出多大浪头来,民主党有自己的媒体,共和党同样也有,虽然势力上差点,但也是正经团队,受过专业的新闻学训练,甚至老师都是同一拨人。
一旦两党全力动员打新闻战的话,好比同门师兄弟喂招,师弟固然是节节败退,但师兄也实在是太稳健了,看着占尽上风,但根本无法干掉师弟。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大家原本就是熟人,相互知根知底,对彼此的杀手锏套路都很熟悉,防范在先,自然没法奏效,另外么,大家心里也都有数,真要搞死了对方,对自己也没太大好处,养蔻自重是古今中外通行的套路。
打“大卫·希尔受贿”新闻战的话,共和党只是略处下风而已,抹黑力度完全不够。
而如果通过“邪恶的”伯格曼一案来隔山打牛,效果就好得多,先是把伯格曼认定为恶贯满盈的恶人,然后大卫·希尔竟然收受此人的贿赂,公众对伯格曼的怒火很容易被转移到大卫·希尔头上来,而对于受贿的具体情况便不加在意了。
所谓的行贿案,也实在是一言难尽。
具体事情是这样的:
伯格曼在某次活动中结识了大卫·希尔,双方相谈甚欢。
不久后也就是1967年年中,伯格曼私下向大卫·希尔请求帮助:他打算新开一家养老院,一切软硬件乃至客户都已经准备就绪,但卡在了营业执照的审批上。
倒不是有人故意难为他,而是巨大臃肿的官僚体系的惯例。
可晚一天开就少一天钱啊,伯格曼当然不能坐视不管。
这种事情,如果大卫·希尔愿意派自己的秘书去相关部门询问一下,后者的工作效率就会成百倍的提升,可能三个月的流程,两天就能走完。
这种事情对一个国会众议员来说是再常见不过了。
大卫·希尔当即答应下来。
但他也有个条件:在他的选区内有个由联邦政府资助的少数族裔公民职业培训项目,如果伯格曼的养老院被获准开业的话,他希望这个参加少数族裔公民职业培训的人可以在伯格曼开设的养老护理人员培训班里进行学习。
说白了就是让这些人学会如何在护理院照顾老人,对于这些文化程度不高的少数族裔而言算是个不错的工作。
整件事情看起来也非常正常。
双方虽然达成了个交易,但过程没有违法,结果还是对社会有益,按理说不应该被人揪住小辫子。
问题出在,大卫·希尔没有告诉伯格曼(这是伯格曼自己的说法),大卫·希尔不但是国会二十六选区的众议员,他也是个执业律师,他以个人身份担任这个职业培训项目的法律顾问。
这样就被民主党抓住了把柄,大卫·希尔利用自己自己担任众议员的职业便利帮助伯格曼获得养老院营业许可,作为回报伯格曼向其担任顾问的项目提供便利。
奸诈的政客主动索贿,犹太守财奴行贿。
实锤!
如此倒也解释了,为什么两个检察官在面对“纽约最邪恶的人、养老院沙皇、偷税漏税的蛀虫、黑手党的盟友、狡猾的洗钱者”的时候,竟然要和他搞庭外和解,而不是穷追猛打把他送到大牢里呆上一辈子。
检察官不是不努力,而是他们也明白,在法庭上审判伯格曼比在新闻媒体上麻烦的多;陪审团和法官可是要看证据的,可偏偏就是拿不到多少有价值的证据。
这说明伯格曼行事谨慎不留把柄,但反过来说一个开了几十年养老院的家伙,面对一个拥有100雇员,一年预算千万美元的特别办公室特别针对他的兜底翻,也没啥铁证,这家伙似乎也真不是那么坏,或者说海因斯手下的雇员实在是蠢的过分,又或者伯格曼老奸巨猾到几乎没有留下任何把柄来。
但至少和新闻媒体给他按上的那堆头衔没啥太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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