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章 青山法典(1 / 2)
最终,一部《青山法典》在众人的讨论下基本成型,准备进入具体编纂阶段。
令所有人都有些意想不到的是,最终由沈青敲定的法典方案中,他们每个人各自的想法与意见都得以最充分的体现。
但是最终呈现出来的整体,竟然是他们的思维习惯中从未接触过的样子。
“也就只有沈先生这样的人才能够想得出,这种看似奇怪但是仔细想来确是十分合理的制度了。”
这是祝年对这部《青山法典》的评价。
首先沈青将所有的青山卫成员分成了几个部分:负责战斗的兵士,负责生产的匠人,负责农务、畜牧、捕猎的农人,负责建筑、开采矿产、杂工等的工人,负责教育、管理等工作的文人,以及暂时还没有具体分工的平民等等。
这虽然与这个时代对百姓的划分看似大同小异,但沈青的决策中有一个本质的思想,那就是分工没有高低贵贱,也可以随着个体的意志自由转化。
可以说,虽然与现代社会比起来,大青山的社会分工制度还是谈不上自由的。
但放到这个封建年代,又是在自己的封地中,这样的政策可谓是赋予了领民最大的自由。
整个大青山的核心机构为沈青的侯府,侯府下设府衙,包含各个司,司下根据具体分工设置“坊”,各司其职,为整个大青山的管理机构。
生产中一切收益与成果均归侯府所有,但所有人均可获得工资收入。
随着创造价值的增加而增加,而产出的成品由侯府统一售卖,表面上看似为他人做嫁衣,但事实上这样的制度能够在整体的财物分配上让普通人吃到更多的甜头。
凡大青山成员人皆平等,无论是底端的小组领导者,还是各个坊的官员、统领,乃至司主,都可以通过个人努力创造的成果而晋升。
按劳分配永远比按地位分配的方式更加能够激发劳动者的动力,这是时代的必然。
法规方面,由于沈青本身对这一领域不甚了解,再加上如今的大青山启蒙刚刚起步,过于复杂的律法自然不是很适用,所以一切从简,慢慢增删便是。
后山的矿洞变成了劳动改造的场所,以义务劳动代替大部分刑罚。
工作中消极怠工、无故顶撞上司者视情况扣除工钱,管理者贪赃行贿这撤职查办并且抄没资产。
领地内的偷盗行为处以偷盗财物价值十倍的赔款,其中一般赔偿给受害者,一半上缴侯府。
伤人行为视伤者严重情况给予加害者惩处,包括财物赔偿以及矿洞义务劳动;更加严重的致死行为则是简单的杀人偿命。
陈墨看着手中记录下来的草稿,思绪万千。
在会上他曾将自己的理想详尽的表述了出来,他希望整个大青山可以人皆平等,财物平均分配。
从而在所有人身上看到平等与自由,本以为一向仁厚的沈青会欣然同意,但没想到却被沈青断然拒绝了。
沈青不是没想过这样做,但以史为鉴,空想乌托邦的失败让他彻底放弃了这样的想法。
绝对的平等必然会产生怠惰,这是人性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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